发布时间:2024-10-15
11月23日,食药监总局公布《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创建食品安全追溯到体系的指导意见》(印发稿)。意见稿认为,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与留存,是食品安全追溯到体系有效地运营的基础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创建食品安全追溯到体系,不应遵循企业创建、部门指导、分类实行、专责协商四大原则。
据理解,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创建食品安全追溯到体系的核心和基础,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性信息。意见稿拒绝,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 责任人、食品安全追溯到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,根据涉及法律、法规与标准等规定,融合企业实际,创建食品安全追溯到体系,遵守追溯到责任。 正因如此,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创建食品安全追溯到体系,客观、有效地、现实地记录和留存食品质量安全性信息,可以构建食品质量安全性等速可追踪、逆向可本源、风险可管控。
意见稿还认为,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与标准等规定,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创建食品安全追溯到体系。各涉及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作好专责、协商、前进工作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侧重同农业、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交流协商,促成食品、食用农产品追溯到体系有效地交会。 据理解,意见稿所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,还包括食品生产企业,食品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,餐饮企业,食品、食用农产品运输、储存企业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依法监管的企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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